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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PPP領域內應用的模式解析

一、信托參與PPP模式

產業基金模式。由信托公司、政府共同成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一定期間的基礎項目建設或公共服務產品提供,並作為後續各種產業基金的普通合夥人GP,管理運作有後期發起設立的產業基金;再由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計劃作為優先級LP 和社會資本作為劣後級LP,共同設立不同的產業基金。基金成立後采用股權、債權或股權與債權、相結合的方式投資項目公司,並且引入建築公司等其他合作公司共同建設項目,再通過債權本息的收回,股權的分紅、轉讓、回購等實現收益並退出。運作方式台中產後月子中心下圖:

實業投資模式。信托公司與建築公司以及其他有意向的合作公司共同建立一個總的負責PPP項目運作的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由該公司參與PPP項目競標,中標以後,該公司與政府以及第三方社會資本共同註資成立特定的PPP台中產後護理之家介紹項目公司( 簡稱SPV),再通過銀行借款或者信托計劃引入更多資金,負責具體項目的實施。

這種實業投資模式強調長期的運營,信托公司負責安排投資公司和SPV 的資金投融資方案,合作的專業公司或者社會資本利用其專業知識負責具體項目的投標、建設、管理和運作,各方均可以台中月子中心價錢對項目提出建議並進行討論,對項目實施的進度進行監督。SPV可以投向不同的方向,比如投資交通設施通過收費權來收益,市政基礎設施通過服務收費或者回購獲得收入等。運作方式如下圖:

二、基本組織模式

PPP 模式在實際運作中的基本組織模式

公私合作制有多種具體的組織模式,而且不同的國傢采用的形式也不盡一致。根據不同的基礎設施項目的實際操作情況,可以將 PPP 模式分以下幾種。

1、外包(Contracting Out)

外包類台中月子中心收費 PPP 項目的所用權歸政府所有,私人組織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承包整個項目中的一項或者幾項職能,例如隻負責工程建設,或者受政府托代為管理維護設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務,並通過政府付費實現收益。外包類 PPP 項目一般分為模塊式外包(ComponnetOutsourcing)和整體外包(turnkey)。

2、租賃—發展—經營(lease-development-operate)

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簽訂長期的租賃協議,由民營部門租賃業已存在的市政設施,向政府繳納一定租賃費用,並在已有設施的基礎上憑借自己的資金或融資能力對市政設施進行擴建,並負責其運營和維修。民營部門根據合同條款收回投資並取得合理回報的權利。在 LDO 模式中,整體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屬於政府,采用這種方式有利於民營合作者避稅,民營合作者需承擔商業風險,這類協議的時間一般為 5-15 年。在法國,75%的公私合作夥伴關系的建立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實現的。

3、建設—轉讓—經營(build-transfer-operate)

民營部門的發展商為基礎設施融資並負責其建設。一旦建設完畢,該民營部門就將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有關部門的政府主管部門。然後,該政府部門再以長期合約的形式將其外包給發展商。

在合約規定的租期內,發展商經營這些基礎設施,並可以通過向用戶收費的方式以及其他有關的商業活動,收回自己的投資並取得合理回報。這種模式的優點在於:公共部門能夠從私人的建設和經營中得到益處並且節約成本;公共部門能夠保持對服務水準和付費水準的控制,如果未能達到服務的水準和績效的標準,政府可以終止契約。

4、建設—經營—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融資模式是政府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簽訂特許權協議,特許該機構所屬項目公司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權權限內,項目公司可將產品出售或通過收費以償還投資成本和獲得合理利潤,政府部門則擁有對這一基礎設施的監督權和調控權,特許期限屆滿,項目公司將基礎設施項目無償轉讓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還有一種與此類似的模式,稱為 BOOT 模式,即建設—運營—擁有—轉讓。這種模式更強調特許期內民營部門擁有設施的暫時所有權。

5、轉移—經營—轉移(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 是對已有公共產品所使用的一種融資模式,是指政府部門把已經建好的公共產品有償轉讓給私人部門經營,政府部門憑借公共產品在未來若幹年內的現金流量,一次性的從私人企業那裡獲取一部分資金。經營期滿,私人部門再把公共產品無償轉讓給政府部門。

TOT 可以分為隻轉移經營權的 TOT 和伴隨產權轉移的 TOT 兩種,前者實質是租賃關系,後者實質是購買關系。又由於公共設施轉讓給私人部門後一般需要先進行一定程度的更新、擴建才能經營,故 TOT 可分別用 LUOT(Lease-Up-grade -Operate-Transfer,租賃-更新-經營-轉讓)和 PUOT(Purchase-Upgrade-Operate-Transfer,購買-更新-經營-轉讓)表示。

6、購買—建設—經營(Buy-Build-Operate)

現有基礎設施被出售給那些有能力改造和擴建這些基礎設施的民營部門,民營部門在特許權下,永久性地經營這些基礎設施。這類似於政府撤出其資本,讓撤資後的公司在特許權下運營。像其他特許權的授予一樣,在出售前的談判中,公共部門可以通過特許協議對基礎設施服務的定價、進入、噪音、安全、質量和將來的發展做出規定,實施政治控制。

7、建設—擁有—經營(Build-Own-Operate)

在這種方式下,民營部門的開發商依據特許權投資興建基礎設施。他們擁有這些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並負責其經營。當然,特許權的獲得也不是無條件的,它必須接受政府在定價和運營方面的種種規制。長期所有權為民間資本註入基礎設施提供瞭重要的財政上的激勵。

這種模式的優點在於:公共部門能夠對台中產後照護私營部門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壟斷服務的利益進行管制;私人部門能夠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提供服務;公共部門不需要進行融資和投資,並通過征收所得稅和財產稅,增加收入。目前以這種方式運作的基礎設施很多,比如弗吉尼亞和加利福尼亞的收費公路、中國連接香港和廣州、澳門和廣州的收費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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