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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局長安排未成年女兒吃10年空餉山東單縣一官員終審獲刑三年半發佈時間:2017-04-17 13:57 星期一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菏澤(山東)4月17日電 記者徐鵬 記者今天從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原山東省單縣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孟慶魁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悉,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被告人孟慶魁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1萬元。

    孟慶魁曾任單縣財政局局長,1997年利用職務便利將其未成年女兒孟某、袁某(孟慶魁繼女)的工作關系安排到單縣地稅局,當SKB刻字筆時孟某上高中,袁某上初中。之後,當地稅局領導拒絕讓倆孩子吃空餉時,他就讓下屬緩發、減發經費導致地稅局仨月開不出工資,以此為要挾,直到對方同意給她的兩個女兒發工資為止。

    據瞭解,孟慶魁倆女兒從2003年至2013年領瞭10年空餉,二人直到案發才知道被安排到地稅局工作。

    安排女兒在地稅吃10年空餉

    1997年,孟慶魁擔任單縣財政局局長,此時縣地稅局醞釀要上劃到省裡管理,孟慶魁找到時任單縣地稅局局長的戚某,想將自己孩子安排在地稅局,戚某當時就同意瞭。孟慶魁就把女兒的招工和調動手續辦好後,把手續交給戚某,1998年9月縣地稅局上劃時,兩個女兒也跟著上劃。由於孟某、袁某二人當時正在上學,二人均未到單縣地稅局報到上班。

    2002年,被告人孟慶魁向單縣地稅局局長尹某提出給孟某、袁某發放工資,由於二人未實際報到,尹某未予辦理。2003年上半年,孟慶魁安排單縣財政局預算股采取緩發、減發經費方式致使單縣地稅局工作受到影響。同年5、6月份在尹某找孟慶魁反映經費問題時,孟慶魁又提出給孟某、袁某發放工資,尹某答應馬上辦理。

    尹某證實,因沒有給孟慶魁的兩個吃空餉的孩子撥付工資,孟慶魁就減少給單縣地稅局撥付經費,導致該局經費困難,三個月沒有發放工資到位。為爭取在經費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就按照孟慶魁的要求給其辦理瞭兩個孩子的工資。事後,單縣財政局對地稅局及時撥付經費,並在2004年比2003年多撥付瞭50萬元左右。

    據統計,自2003年至2013年,單縣地稅局共計給孟某、袁某發放工資、補助305251.08元,住房公積金22750.84元,合計328001.92元。期間,孟某、袁某從未在單縣地稅局報到參加工作。後孟某、袁某二人大學畢業後分別在北京、青島就業。

    2013年,山東省地稅局開展清理吃空餉行動,孟慶魁給孟某、袁某二人辦理瞭辭職手續。其妻袁某將二人工資、公積金人民幣328001.92元全部轉至袁某自己名下,該款被其用於生活支出。

    以單位名義私分國有資產90餘萬

    2006年1月至2010年春節,被告人孟慶魁在擔任單縣財政局局長期間,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濫發錢、物和公款旅遊的通知》之規定,在春節,中秋節期間,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發放金額合計人民幣共計908540元,給國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並造成較壞社會影響。

    對此,孟慶魁供述,證實2006年至2010年,其先後八次主持召開單縣財政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發放節日獎金,每次1000元到2000元不等,共發放獎金和計908540元。

    此外,2013年2月份,被告人孟慶魁在擔任單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以部分費用無法在本單位報銷,需要從單縣時樓鎮政府走賬為由,與時樓鎮黨委書記田某商量後,安排單縣財政局局長趙某將10萬元撥到時樓鎮政府。田某安排會計李某將10萬元提出後,將其中5萬元現金送到孟慶魁辦公室,該款被孟慶魁使用。

    田某證實,2012年下半年,孟慶魁向田某提出要賬和到濟南走訪省財政廳領導需要費用,自己向單縣財政局要款10萬元,撥到時樓鎮賬戶,款到後由田某交給孟慶魁。

    2013年春節期間,10萬元由單縣財政局撥付到時樓鎮賬戶,田某安排會計李某將10萬元取出,田某攜帶該10萬元到孟慶魁辦公室,將10萬元交給孟慶魁,孟慶魁留下5萬元後剩餘的款項交給田某帶回。田某在當時也將此事告訴瞭時樓鎮鎮長楊某。

    不服一飛龍刻字筆審判決上訴被駁回

    2016年3月9日,菏澤市紀委發佈消息,單縣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刻字鋼筆任孟慶魁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孟慶魁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6年12月30日,鄆城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孟慶魁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孟慶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孟慶魁不服,提出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一是在安排子女工作過程中,單縣地稅局沒有請托事項,孟慶魁沒有為單縣地稅局謀取利益,其不具有索賄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不構成受賄罪。二是沒有私分國有資產的故意,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即使構成該罪,應屬於單位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或者對孟慶魁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提出瞭與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上訴人孟慶魁及其辯護人所提的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菏澤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刻字筆價格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刻字服務鑫710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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